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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

  法治 (第2/2页)
  
  《政要论》治要·详刑
  
  是以圣主用其刑也,详而行之,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。“明刑至于无刑,善杀至于无杀。”此之谓矣。
  
  夫暗乱之主,用刑弥繁,而犯之者益多,而杀之者弥众,而慢之者尤甚者何?由用之不详,而行之不必也。
  
  不详则罪不值,所罪不值,则当死反生;不必则令有所亏,令有所亏,则刑罚不齐矣。
  
  失此二者,虽日用五刑,而民犹轻犯之。故乱刑之刑,刑以生刑,恶杀之杀,杀以致杀,此之谓也。
  
  《史记》治要·酷吏传
  
  孔子曰:“导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〔格,正〕。”
  
  老氏称:“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。”太史公曰:“信哉是言也!法令者,治之具,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。昔天下之网尝密矣,然奸伪萌起,其极也,上下相遁,至于不振。
  
  当是之时,吏治若救火扬沸,非武健严酷,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!言道德者,溺于职矣。故曰:‘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’‘下士闻道大笑之’,非虚言也。
  
  汉兴,破觚而为圆〔觚,方〕,斫雕而为朴,网漏于吞舟之鱼,而吏治烝烝,不至于奸,黎民艾安。由是观之,在彼不在此〔在道德,不在严酷也〕。”
  
  《老子》治要·德经
  
  天下多忌讳,而民弥贫〔天下,谓人主也。忌讳者,防禁也。令烦则奸生,禁多则下诈。相殆,故贫也〕。民多利器,国家滋昏〔利器者,权也。民多权则视者眩于目,听者惑于耳,上下不亲,故国家昏乱也〕。
  
  人多伎巧,奇物滋起〔人,谓人君也。多伎巧,刻画宫观、雕琢章服,下则化上,日以滋起也〕。法物滋彰,盗贼多有〔法,好也。珍好之物滋生彰著,则农事废,饥寒并至,故盗贼多有〕。我无为,而民自化〔无所改作,而民自化成〕;我好静,而民自正〔我不言不教,民皆自忠正也〕;我无事,而民自富〔我无徭役,故皆自富〕;我无欲,而民自朴〔我去华文,民则随我为质朴〕。
  
  《春秋左氏传》治要·昭公
  
  六年,郑人铸刑书〔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〕。
  
 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:“昔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〔临事制刑,不豫设法。法豫设,则/民知争端〕。
  
  犹不可禁御,是故闲之以义〔闲,防也〕,纠之以政,行之以礼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〔奉,养也〕,制为禄位,以劝其从〔劝从教也〕,严断刑罚以威其淫〔淫,放也〕。
  
  惧其未也,故诲之以忠,耸之以行〔耸,惧也〕,教之以务〔时所急也〕,使之以和〔悦以使民〕,临之以敬,莅之以强〔施之于事为莅〕,断之以刚〔义断恩也〕。
  
  犹求圣哲之上,明察之官〔上,公王也。官,卿大夫也〕,忠信之长,慈惠之师,民于是乎可任使也,而不生祸乱。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〔权移于法,故民不畏上也〕,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,而侥幸以成之〔因危文以生争,缘侥幸以成其巧伪也〕,弗可为矣〔为,治也〕。
  
  《春秋左氏传》治要(下)
  
  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〔夏、商之乱,著禹、汤之法,言不能议事以制〕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〔周之衰,亦为刑书,谓之九刑也〕。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〔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〕。
  
  今吾子相郑国,制参辟,铸刑书〔制参辟,谓用三代之末法〕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?《诗》曰:“仪式刑文王之德,日靖四方〔言文王以德为仪式,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,刑,法也〕。”又曰:“仪刑文王,万邦作孚〔言文王作仪法,为天下所信也〕。”
  
  如是,何辟之有〔言《诗》唯以德与信,不以刑〕?民知争端矣,将弃礼而征于书〔以刑书为征〕,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〔锥刀末,喻小事〕,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。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肸闻之:“国将亡,必多制〔数改法也〕。”其此之谓乎!复书〔复,报也〕曰:“若吾子之言。侨不才,不能及子孙,吾以救世也。”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  
  礼法明则/民无私虑,事业专则/民无邪伪,百官具则/民不要功。故有国者,为法欲其正也,事业欲其久也,百官欲其常也。天下之事,以次为爵禄,以次进士,君子以精德显。夫德有次则行修,官有次则人静,事有次则/民安。
  
  农夫思其疆畔,百工思其规矩,士君子思其德行,群臣百官思其分职,上之人思其一道,侵官无所由,离业无所至。夫然,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。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  
  夫变化者,圣人之事也;非常者,上智之任也。
  
  此入于权道,非贤者之所窥也。才智至明,而好为异事者,乱之端也。是以圣人甚恶奇功。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  
  天下有可赦之心,而有可赦之罪;无可赦之心,而无可赦之罪。明王之不赦罪,非乐杀而恶生也。以为乐生之实,在于此物也。夫思可赦之法,则法出入;法出入,则奸邪得容其议;奸邪得容其议,则法日乱。
  
  犯罪者多,而私议并兴,则虽欲无赦不可已。夫数赏则贤能不劝,数赦则罪人徼幸。明主知之,故不为也。
  
  夫可赦之罪,千百之一也。得之于一,而伤之于万,治道不取也。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。故所俘虏,壹断之于法,务求所以立法,而不求可赦之法也。
  
  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  
  法立令行,则/民不犯法;法不立,令不行,则/民多触死。故曰:能杀而后能生,能断而后仁立。国之治乱,在于定法。定法则/民心定,移法则/民心移。法者,所以正之事者也,一出而正,再出而邪,三出而乱。
  
  法出而不正,是无法也;法正而不行,是无君也。是以明君将有行也,必先求之于心,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,言出而不可易也,令下而不反也。如阴阳之动,如四时之行,如风雨之施,所至而化,所育而长。
  
  夫天之不可逆者,时也;君之不可逆者,法也。使四时而可逆,则非天也;法令而可违,是非君也。
  
  今有十人, 弩于百万之众,未有不震怖者也。夫十矢之不能杀百万人,可知也。然一军皆震者,以为唯无向则已,所中必死也。明君正其礼,明其法,严其刑,持满不发,以牧万民,犯礼者死,逆法者诛,赏无不信,刑无不必,则暴乱之人莫敢试矣。故中人必死,一矢可以惧万人;有罪必诛,一刑可以禁天下。是以明君重法慎令。
  
  《体论》治要
  
  孔子曰:“为政以德。”又曰:“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然则德之为政大矣,而礼次之也。
  
  夫德礼也者,其导民之具欤。太上养化,使民日迁善,而不知其所以然,此治之上也;其次使民交让,处劳而不怨,此治之次也;其下正法,使民利赏而欢善,畏刑而不敢为非,此治之下也。
  
  夫善御民者,其犹御马乎?正其衔勒,齐其辔策,均马力,和马心,故能不劳而极千里。
  
  善御民者,壹其德礼,正其百官,齐民力,和民心,是故令不再而民从,刑不用而天下化治。
  
  所贵圣人者,非贵其随罪而作刑也,贵其防乱之所生也。是以至人之为治也:民有小罪,必求其善以赦其过;民有大罪,必原其故以仁辅化。是故上下亲而不离,道化流而不蕰。
  
  《文子》治要·上义
  
  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反己自正也。诚达其本,不乱于末;知其要,不惑于疑;有诸己,不非诸人;无诸己,不责于下;所禁于民者,不行于身。
  
  故人主之制法也,先以自为检戒,故禁胜于身,即令行于民矣。夫法者,天下之准绳也,人主之度量也。悬法者,法不法也。法定之后,中绳者赏,缺绳者诛。
  
  虽尊贵者,不轻其赏;卑贱者,不重其刑。
  
  犯法者,虽贤必诛;中度者,虽不肖者无罪。是故公道行而私欲塞也。古之置有司也,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;其立君也,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;法度道术,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。人莫得恣,即道胜而理得矣,故反于无为。无为者,非谓其不动也,言其莫从己出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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